迷劫他人潜逃15年后落网 无业男子犯抢劫罪一审获刑11年
记者 付华周
70后男子陈某明与同伙假冒生意人先后骗取两名女子的信任,哄骗对方喝下含有迷药的汤水或啤酒,趁被害人意识模糊之机抢走她们身上的钱财。此外,他们还采取牙签扎手脚、烟头烫脸等暴力手段对另一名女子实施了入室抢劫,并在逃跑前逼迫对方喝下迷药。
事后,几名同案犯分别受到了相应的惩处,而陈某明则在潜逃15年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12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明因犯抢劫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三次使用迷药实施抢劫
据悉,41岁的陈某明是桂平市人,没有固定职业。去年10月9日16时许,他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餐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今年5月,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明犯抢劫罪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陈某明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3起抢劫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参与了其中的两起。同时,他还辩称,自己事前没有跟其他同案犯进行合谋,只是接受指令去取钱,直到案发之后才知道其行为违法。
而据已经被判刑的同案犯陈某峰供述,他跟化名叫“大哥佬”的陈某明是同一个村的,从小就认识。陈某峰证实,他于2002年11月左右伙同陈某明、张某振(已死亡)在柳州市区对被害人陈女士实施昏醉抢劫。其间,他与陈某明假扮公司职员,以到柳州市某单位签工程合同的定金不足为由取得陈女士的信任,然后伺机使用迷药实施抢劫。不久,他又跟陈某明假扮公司职员,伙同张某振重施故伎,对在南宁市中山路开发廊的被害人阮女士实施了昏醉抢劫。另外,他还跟陈某明等人一起商议,在柳州市一出租房内对认识的被害人姚女士实施了暴力抢劫,并使用迷药致对方昏迷。
此外,该案其余同案犯也证实,陈某明与他们预谋并积极实施了上述抢劫犯罪。
一审因抢劫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间,陈某明与陈某峰(已判刑)、张某振(已死亡)预谋先诈骗,若诈骗不成再使用麻醉抢劫的方法,假冒生意人共同哄骗被害人陈女士。同年11月25日,由陈某峰在柳州市华电大酒店一客房,给陈女士服用放入迷药的汤水,利用陈女士精神恍惚之际,哄骗陈女士到银行取出2.4万元。待陈女士昏睡后,抢走其2.4万元现金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之后共同分赃挥霍。
次月,陈某明与陈某峰、张某振假冒生意人共同哄骗被害人阮女士。2002年12月8日,陈某峰在南宁市兴宁区南华大厦某房间内,给阮女士喝了已放入迷药的啤酒,致阮女士昏睡后,抢走其身上的8300元钱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诺基亚手机。
而在2003年2月21日晚,陈某明还与陈某峰(已判刑)、陈某杰(已判刑)、张某振(已死亡)经预谋后,到鱼峰区屏山大道北四巷被害人姚女士的居室内,将姚女士捆绑后,使用拳打脚踢、烟头烫、牙签刺等手段,强迫姚女士说出银行储蓄卡的密码,后将姚女士存在银行里的1.36万元取走。逃离现场时,他们还逼迫姚女士服下麻醉药品,并将姚女士身上的600元现金及一块“威雅达”女士手表抢走。案发后,办案人员从陈某杰处提取了上述女士手表,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明11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陈某明与同案犯共同向3名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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