蛙捉虫获赞 人捉蛙获罪

贵港日报 2019-06-23 11:30 大字

桂平讯桂平农民辛某将其在野外捕获的青蛙拿到市场销售时,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4月22日、23日晚上,辛某到野外捕捉到野生青蛙12只、“长腰拐”12只。24日上午,辛某将其捕捉的青蛙和“长腰拐”到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经鉴定,辛某捕捉的12只青蛙为虎纹蛙,12只“长腰拐”为属沼蛙,24只蛙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其中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任健覃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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