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轮候与摇号结合的配租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时,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按照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中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实际住所地居委会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仍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条文与《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发〔2011〕25号)《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贵政发〔2011〕26号)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桂平市、平南县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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