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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中院宣判三起职务犯罪案 贪污逾千万元的东泰公司原出纳获刑11年

西江都市报 2017-07-29 15:12 大字

本报讯7月2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港市原常务副市长黄志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出纳孙艳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验资资金、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8.102万元。另外,李阳通以他人的名义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权,并于2012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当作其控股公司的项目出资验资资金,后在未经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将钱汇出。该款项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阳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志光先后利用其担任桂平市市长、市委书记,贵港市委常委和贵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50万元。2007年初至2010年,黄志光任桂平市委书记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逾越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1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孙艳担任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职务之便,采取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对公司应该收取并全额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租金、押金156笔共计163万多元收入没有全额存入,截留、侵吞156笔共计141万余元。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孙艳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司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通过私自在空白现金支票上盖章后从公司银行基本户提现或转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侵吞公款53笔共计1036万余元。综上,被告人孙艳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共侵吞东泰公司公款1177.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艳在东泰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到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案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孙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量刑,法院决定对孙艳予以从轻处罚。

(罗豪韦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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