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后破坏现场相关人员全部获刑

广元日报 2021-02-21 01:00 大字

□李琦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在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既不主动上报安监部门,也不拨打救护电话,想到的竟是破坏现场,处理遇难者遗体……近日,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煤矿事故发生后,多人破坏现场

2019年5月16日晚7时许,广元市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磨岩煤矿)在越界采煤点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晚9时许,为逃避处罚,矿长何坤泽(另案处理)安排安全科长陈江(55岁,重庆市人)找人清理,破坏事故现场,陈江向冯丕华(57岁,旺苍县人)传达后,因事故地点属于陈加国(另案处理)负责的辖区,冯丕华安排陈加国与死者同班组的彭纪儒(53岁,旺苍人)、李大刚(51岁,旺苍人)、赵礼成(53岁,旺苍人)几人到井下破坏事故现场,4人下井后将事故现场的煤炭清理干净,用排柴和矸石堵住一个溜煤眼。同时,冯丕华通知其弟弟冯丕全(46岁,旺苍人)驾驶轿车到达矿井外,装载死者尸体,搭载冯丕全和余某开往旺苍方向,途中主管生产的副矿长邓小军(另案处理)通知冯丕华、冯丕全,将死者尸体运回矿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

当晚11时许,在何坤泽、邓小军的安排下,陈某根据彭纪儒的提示找到死者的摩托车钥匙,冯丕华现场指挥,冯丕全将摩托车打着火,与赵礼成、李大刚、彭纪儒一起将摩托车推入矿井下方河沟内,赵礼成、李大刚、彭纪儒与陈加国将尸体抬至摩托车处,将尸体血迹滴在摩托车旁边,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又将尸体抬回车上,运往旺苍县殡仪馆。家属报警,警方勘验查出异常

次日,死者亲属报警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时发现异常。赵礼成、李大刚、彭纪儒在接受询问时,按照磨岩煤矿领导指示,作出了死者死于交通事故的虚假陈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煤矿责任事故,移交旺苍县应急管理局处理。

5月18日,何坤泽得知应急管理局要来核查事故后,安排陈江与陈加国等人在一开采区域,拆除原有支柱,放下顶帮煤炭,伪造了新的事故现场。

2020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彭纪儒、赵礼成、冯丕华、李大刚、冯丕全,分别被传唤到旺苍县公安局普济派出所接受讯问,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六被告分别领刑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丕华、陈江、冯丕全、赵礼成、李大刚、彭纪儒犯伪造、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冯丕华辩护人何纪平对指控被告人冯丕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冯丕华作为煤矿的一名务工人员,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系受主管领导指使,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害怕企业关闭无处务工,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冯丕华系初犯、认罪悔罪,现被东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采煤队队长,从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冯丕华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丕华、陈江等6人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丕华、陈江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被告人冯丕全、赵礼成、李大刚、彭纪儒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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