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车主将摩托车外借朋友“惹火烧身”

四川科技报 2016-02-19 07:35 大字

2014年夏天,旺苍县张华镇的尚斌正在家里看电视,好友王军正上高二的儿子王志国找上门来,因赶时间需要借用尚斌的摩托车去帮同学家插秧。看着王志国焦急的样子,想想王志国父亲与自己关系不错,尚斌抹不开面子,将摩托车借给了王志国。却没想到,王志国骑着摩托车路过场镇时,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乔某,乔某为此住院治疗数周。交警认定,王志国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乔某出院后要求王志国父母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万余元。王志国父母一看数目巨大就不愿意了,他们认为尚斌明知自己儿子未满18岁,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还出借摩托车给王志国,应负主要责任。尚斌认为自己虽然负有一定责任,但出事的是王志国,做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系融洽的两家因为赔偿的事情越吵越凶,最后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乔某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鉴于王志国无证驾驶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考虑到尚斌将摩托车交给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王志国使用,对此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情考虑,确定王志国、尚斌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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