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点保护难:有开发商深夜“填井”尽毁二十年监测数据
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介入,对地震监测台站和观测环境造成的干扰越来越频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从2007年到2016年的近十年内,四川省内地震观测台站(包括点位),受干扰事件发生96起,严重影响四川地震监测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早在1979年,中国地震局就发布《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1994年又出台了相关保护条例。此外,《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都针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作出规定。
8月17日,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徐锡伟对澎湃新闻称,近些年来,不管是省级地震局还是地震科研单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被干扰越来越普遍。而地震局和地震科研部门对保护监测设施和环境缺乏有效手段。
他提到,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在北京天通苑的一个深井观测点,曾被开发商深夜填埋,20多年积累的数据毁于一旦。
二十年的观测点一夜间被填埋
地震预报工作离不开对地震监测数据的综合研判和会商,地震监测台站受到的干扰势必影响到地震监测数据的采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从2007年至2016年的近10年间,四川省地震监测台站受干扰事件发生96起,其中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事件发生59起,地震观测环境受影响事件37起。四川省地震局在一份上报材料中写道,这些干扰“严重制约全省地震监测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徐锡伟告诉澎湃新闻,地震监测台站受干扰在全国比较常见,尤其对地磁、地电的检测手段上,不管是地震局的观测台站,还是地震科研单位的台站,都发生过被干扰的情况。四川省地震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不独四川,此类干扰事件在全国普遍存在。
不过,此类被干扰事件较少向大众曝光,只在一些行业刊物或论文中,偶有专家提及。
山西省长治市地震局李芳在《谈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一文中,对该地1999年以来此类干扰事件做过统计,文中未公布具体次数,但称“短期干扰几乎年年存在”。
徐锡伟告诉澎湃新闻,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在北京天通苑有一处台站,科研人员在这里打了一个深井,通过水位来监测应力的变化。后来,监测站所在地需要开发楼盘,在未与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深夜将这处用于观测的深井填埋。
该观测站有20多年历史,多年数据因此毁于一旦。
徐锡伟说,观测站选址建设有严格规范,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资料,开发商的项目应避开监测站,但地震局却没有有效手段阻止违反这一规范的情况。徐锡伟表示,公众对地震局和地震科研单位多有误解,遇到地震发生,他们常常成为被批评的对象,但地震监测工作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李福彬在《对阿坝州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一文中分析,“长期以来,由于公众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没有足够完善的保障机制,我州的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曾屡遭破坏”。
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善细致
实际上,早在1979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国地震局发布了《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1994年,这一暂行规定上升为法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随后,各地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澎湃新闻注意到,2004年出台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2010年出台的《防震减灾法》,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作出过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职责划分、保护区项目的规划程序,以及破坏监测设施和环境需要承担的代价,都有明确要求。
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自身要主动保护有所作为,主要责任大致包括:
(1)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但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广泛征求公安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和测绘等部门意见,有利于齐抓共管,实现更有效的保护;(2)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3)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并通报有关部门。
8月17日,青川县防震减灾局副局长马正全告诉澎湃新闻,该县目前有5个四川省地震台网中心的观测台站,由青川县防震减灾局代管,一般他们会在一个季度内,联合城建、公安等部门进行一次巡查,由于监测数据每天都有反馈,因此一旦发现监测设施出现故障,地震管理部门也会及时处理。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还划定了干扰源距离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范围,针对测震、地磁、地下流体等不同观测手段,划定了不同的距离的国家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地震观测环境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和抽水等。
地震监测工作被重视程度不够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一条铁路隧道施工影响,四川松潘地震台的一处地下流体观测点的温泉断流,观测中断。四川理县的一处水氡(水中溶解的氡气)观测点,在一条公路施工过后,观测点的温泉也枯竭。
《防震减灾法》第1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采取相应措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此有详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与原设施正常对比观测一年以后才能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增建的抗干扰措施如证明无效,应易地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增建”、“新建”及试运行期间对比观测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阿坝州防震减灾局一位工作人员此前告诉澎湃新闻,理县的水氡观测点,正在考虑搬迁。因与公路施工单位交涉不顺,一时难以确认观测点温泉枯竭的原因,因此搬迁的费用只能由地震管理部门想办法解决。
马正全告诉澎湃新闻,地震局属于县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召开重大项目的规划会议时,地震局领导会就该项目是否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影响,以及项目的防震减灾情况,进行评估。他自己也是青川县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每年要参加十余次这样的会议。
马正全说,5·12地震之后,青川县地震工作受到重视,一般在规划委员会上,地震部门提出的建议都会被采纳,但他也表示,在一些经济发展迅速,或地域偏僻的地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依然有待加强。
徐锡伟说,从现有法律法规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相反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仍需更严格执行,一方面全社会对地震监测工作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是政府对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保护,重视程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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