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赁费6万元车主无奈起诉
12月7日上午,广元市青川县法院关庄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租金6万元。
2013年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机械租赁协议书,约定将一辆挖掘机租给被告用于沙场挖沙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租金为每月3万元。
租赁期满后,王某要求李某支付两个月的租赁费6万元,并收回自己的挖掘机,李某承诺在2014年1月20日前付清王某的租赁费,并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欠6万元租赁费的欠条。但付款期届满后,李某依然没有支付王某的租赁费,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于2015年10月,将李某起诉至青川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挖掘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实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谭锦天 广元晚报记者 罗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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