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危化品上高速 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2-04-01 00:56 大字

本报讯(卢川 全媒体记者 郝飞)3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无证运输危化品上高速的案件。被告人一审获刑1个月,并被处罚金3000元。

42岁的宁夏人摆某不具有运输危化品的资格,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也无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且在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配备危险品押运人员和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准备将32.32吨碳化钙(电石)由宁夏石嘴山市运往宜宾市

2月10日17时许,摆某所驾驶的车辆在经过G5京昆高速公路(广绵向)剑门关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其所运输货物疑似为碳化钙(电石)。经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所出具的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碳化钙,属于危险化学品。2月14日,摆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3月22日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摆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其所驾驶车辆无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未办理危化品运输许可证,且在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配备危化品押运人员和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均违返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摆某运输危化物品距离上千公里,装载碳化钙(电石)车辆用篷布遮盖,如果遇水后将产生化学反应,即产生乙炔和氢氧化钙,并产生大量热量,同时该车查获时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潜在性,故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摆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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