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款还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报讯(李金明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近日,记者从利州法院宝轮法庭获悉,该法庭依法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8年5月20日,李某与罗某兵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在白朝乡月坝村党校培训大楼墙顶面做木装饰工程,双方对合同价款及内容作了约定。
2019年2月1日,罗某林代罗某兵对工程进行了核算,尚欠李某68050元,经多次催收后,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履行义务。李某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劳动报酬6805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兵、罗某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利州法院宝轮法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罗某兵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被告罗某林辩称,自己是罗某兵雇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告李某做的劳务工程经过自己验收合格,签订施工协议的主体是罗某兵,罗某兵没有将这68050元付给自己,该欠款与自己无关;随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罗某兵签订施工协议,后组织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罗某兵应当按约支付原告相应工程的劳务报酬。根据施工协议的内容来看,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装饰装修劳务工程,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罗某林系罗某兵雇请的管理人员,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证实罗某兵已经将未付款项支付给罗某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罗某林在案件中不应承担责任。
案涉装饰工程施工完毕后,罗某林作为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原告的劳务施工内容较为清楚,其代罗某兵作出书面结算。同时,罗某林代罗某兵作出结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具有职务代理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归于被告罗某兵。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以该结算单确定的金额主张权利符合事实,被告罗某兵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下欠款项68050元的义务。
被告罗某兵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庭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罗某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所欠劳务报酬6805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罗某兵承担。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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