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住宅)》合同通知书
致卢娟女士、刘小明先生:
2018年9月16日,你方与我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住宅)》,购买我司开发的“天立学府华庭”项目27-2-9-5号住房,并已支付购房定金211135元。
我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20年6月22日通过短信彩信的方式,通知你方前往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支付尾款事宜,但你方至今未予以配合。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你方拒不配合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支付尾款事宜,严重影响我司的房屋销售秩序,导致销售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
故我司正式函告你方,即日起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住宅)》合同,并通知你方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司办理相关退费事宜。
特此通知
广元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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