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7-01 10:43 大字

6月28日,广元某公司员工小曾致电本报,称其单位因为下游企业可能减少订单,企业生产任务减少,两天前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打电话告诉他,公司需要裁员,通知他于5月底前与公司办理业务交接工作、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曾不解,本次公司解除员工人数已经达到了公司员工总数的30%,自己也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的解除决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他想问问像他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针对小曾的疑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俗称的“双倍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如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需要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不能直接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因企业经营原因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达到企业员工20%以上的还应当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违法。

经济补偿设置的目的是对劳动者职业生涯和职业道德的肯定,在财务管理中,是一项企业成本,只要劳动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作为补偿弥补劳动者离岗、再就业的损失。经济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裁员决定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还可能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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