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安执行联动 交通事故赔偿款 拖欠多年终了结

绵阳晚报 2019-02-26 11:00 大字

近日,游仙法院通过与游仙公安分局建立的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四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张倏越龚传茹记者邓勇

2013年8月21日,原告邓某某驾驶小型货车在绵梓路与被告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该车系被告李某某购买,长期由被告贾某使用,事故发生时车辆已脱保)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贾某赔偿原告邓某某各项损失137万余元,被告李某某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贾某、李某某未履行判决,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贾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游仙区徐家镇有房产,遂对其房产进行查封。由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直到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时,才主动履行12万元赔偿责任。鉴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高位截瘫、卧床不起,妻子在家护理,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法院迅速启动执行救助机制,为邓某某争取到司法救助款。

随后,承办法官向游仙公安分局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通过协查得知,被执行人贾某现在广元某汽修厂工作,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广元对贾某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贾某主动要求与申请人邓某某协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贾某一次性赔偿邓某某61万元。

据了解,自2018年3月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以来,游仙法院通过部门联动、共享信息技术手段,有效解决了法院执行中的“查人找物难”,成功实现快速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高效联合查控被拘留人,进一步提升了执行案件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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