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税稽公字〔2019〕1号

广元日报 2019-02-22 01:01 大字

广元市科冠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税稽税处〔2018〕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30日内来我局领取正式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2月21日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广税稽税处〔201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税稽税处〔2018〕24号

广税稽税处〔2018〕24号广元市科冠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802MA6251Q64M):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11月6日对你公司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3月成立以来,共取得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30.00元。而你公司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3月31日向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份(作废发票100份、红字发票74份、蓝字发票76份,其中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均未按规定全联收回作废);蓝字发票开具价税合计1,645.36万元,作废发票价税合计911.82万元,红字发票价税合计717.26万元,品迭后票面收入16.28万元(价税合计)。经查实,你公司为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以上的”的规定,你公司虚开涉及1,645.3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其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行为,对企业暂不作行政处罚,对无税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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