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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年12月14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广元日报 2017-12-15 01:47 大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广元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广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广元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广元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方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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