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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11-23 01:34 大字

杨杰、杨蓉、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宋琼申请仲裁杨杰(身份证号:510824196703010531)、杨蓉(身份证号:510824196802100540)、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82470898229XE)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广仲案字第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函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15日内。如你们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与申请人协商选定仲裁员,申请人选定雒缨为仲裁员,本委主任指定李强才为仲裁员,杨德勇为首席仲裁员依法组成本案仲裁庭。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点及9点30分在广元市东坝水榭花都步行街32号广元仲裁委员会(电话:0839-3306405)分别进行证据交换和不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到本委办理有关手续。

广元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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