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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执行法律义务 要担责

四川农村日报 2016-05-03 08:02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协助执行单位因疏于管理,放走法院事先冻结的一笔拆迁补偿款,而面临被处罚的境地。

据了解,利州区邓某某与李某、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已由利州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当地拆迁办有一笔拆迁补偿款足以清结本案,遂向该拆迁办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应履行金额5万余元的补偿款。该拆迁办接受协助义务后,由于具体经办人的疏忽,在2015年12月底发放该笔补偿款时,未按协助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扣留补偿款。而被执行人在领取了补偿款后已外出无法联系。

今年3月底,利州法院通过申请人的反映,得知了这一情况。法院执行人员随即与该拆迁办负责人取得联系,在问清楚拆迁办放走执行款的错误行为后,严厉指出了该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由于拒不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将要依法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该拆迁办负责人在了解到因自己单位的疏忽可能要遭受的严厉法律制裁后,一方面诚恳地向法院承认错误,另一方面积极表示一定尽快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款追回,以免除经济处罚:即10万元罚款和放走的5万元执行款共计15万元。

一周后,该拆迁办通过积极与被执行人亲属联系,被执行人李某的父亲主动到法院交清了该执行案件近6万元的执行款项。同时,由于该拆迁办及时追回了放走的执行款,利州法院决定免于法律制裁。

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法广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孙政 特约通讯员 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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