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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6-01-07 18:56 大字

芦林、张常明:

广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冯建桥申请仲裁与芦林、张常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广仲案字第1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15日内。如你们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与申请人协商选定仲裁员,本委主任依法指定曾伟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此案。

本案定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及9时30分在广元市东坝水榭花都步行街32号广元仲裁委员会(电话:0839-3306405)分别进行证据交换和不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到本委办理有关手续。

广元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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