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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撤销后 他要求赔偿 办案民警:解除取保候审,不能作为抓错人的依据,此人仍是嫌疑人

成都商报 2012-07-09 16:56 大字

在接受贵州警方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调查3天后,广元市某县林业局职工张华(化名)回到了家里。记者了解到,在经历了被列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刑拘4天、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52天之后的张华,现在已向江口警方提出了赔偿直接损失的要求。

据贵州江口警方介绍,2011年11月上旬,一名湖北籍的报案人来到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报案称:有人于2011年11月4日假冒江口县一曾姓副局长,骗取受害人现金4.5万元。经江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调查,查到涉案手机的机主姓名为某县的张华,随即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调出张华的照片,由受害人进行辨认,受害人看到后认定“是他”。

2012年1月16日,江口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赶至某县,宣布对张华刑事拘留,将其于1月18日带回江口关押。1月20日,张华家人赶到江口县公安局,缴纳了涉案“赃款”4.5万和“保证金”1万,办了取保手续。取保后,张华聘请了律师收集大量的证据来自证清白。随后,将张华列为在逃人员的网上通缉令被撤销,2012年6月20日,江口县公安局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对张华本人的取保候审,将“保证金”和“赃款”合计5.5万元全部交还到了张华手中。在张华看来,“发现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可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很重要的依据。

7月3日,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应权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这个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并不能作为江口公安局抓错人的依据,此人现在仍然是这起刑事案件的嫌疑人。由张华及其律师提供的相关“自证清白”证据,可参考的价值很微弱,真正的依据还是要以江口县公安局自己调查的事实为准。至于调查会持续多长时间,张应权表示“具体时间是无法预估的,我们只能说‘尽力\’。”

成都商报记者 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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