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车作抵押借款钱还了车却没了?

绵阳晚报 2018-08-27 08:38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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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某将汽车作为抵押向余某借钱,但钱还完了,车子却回不来了。原来余某将加某抵押的车子又拿去作抵押,在绵阳某汽车公司借钱。近日,游仙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余某5日内将汽车返还给加某。

■张倏越记者王望实习记者王敏

今年44岁的加某是剑阁县人,2017年3月31日,加某因急事要用钱,就找到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余某借了25万元,出具借条后,将自己的丰田小型越野车交于余某作为借款抵押。3个月后,加某将借款本息全部向余某付清,并要求余某将抵押的丰田小型越野车归还。但余某迟迟未归还抵押车辆,二人协商不成,加某选择报警。警察对双方都进行了询问,余某承认加某已将借的钱全部还清,并交代了自己将加某的抵押车拿去向绵阳某汽车公司抵押借钱的事实。余某还表示愿意将绵阳某汽车公司借款还清,尽快把丰田小型越野车归还加某。

游仙法院认为,原告加某向被告余某借款,并以小型越野车交由被告余某保管,该行为属于质押,在借款清偿后,被告余某应当及时将质押物归还原告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原告加某要求被告余某返还小型越野车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处余某5日内将丰田小型越野车归还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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