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
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2021-01),本《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为原职工蒲明友(身份证号码:510824196403170015)缴存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上述事实有蒲明友投诉书、法院判决书及你单位的举证等证据证实。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原职工蒲明友补缴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2751元(700元/月×6%×65.5月);补缴手续请到我中心苍溪县管理部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
0839-5224015、3311999。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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