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屋砍伤“情敌”数罪并罚获刑一年

广元日报 2021-03-14 00:32 大字

□彭孝林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分手后忘不了前女友,男子骚扰无果不惜烧屋泄愤,被判刑后仍然不思悔改,男子又将怒气发泄在前女友的现任身上,最终酿成惨祸。他的鲁莽行为给别人带去伤痛的同时,也给自己换来1年的牢狱之灾。

为泄愤烧屋又伤人

2020年2月,梅某某和邓某分手,邓某与前夫胥某(本案被害人)复合并开始同居。梅某某在分手后,对邓某进行了多次骚扰,但是邓某始终不予理会。同年2月19日,气愤之下的梅某某将邓某家堆放杂物的旧房屋烧毁,被苍溪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梅某某声称放不下对邓某的感情,继续采取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骚扰邓某。

同年8月24日晚9时许,梅某某带着菜刀躲藏在邓某及胥某租房的地方。之后,被害人胥某与梅某某发生语言冲突并相互抓扯、互殴。期间,梅某某用菜刀将胥某左膝盖处砍伤。后经鉴定,胥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公诉赔钱还获刑

同年12月8日,苍溪法院就被告人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诉讼中,因被害人胥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身体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梅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法官普法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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