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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过户”砖厂老板成被告

四川法制报 2016-07-05 18:25 大字

本报讯(向晓娟记者田志林)“将自己的砖厂转让出没有过户,砖厂发生事故后,自己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这都是不懂法律造成的后果。”近日,苍溪县歧坪镇的吕老板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竟然成为一名被告。

2009年8月,吕某独资开办了一家页岩砖厂。2011年4月,他以21万元的价格将砖厂转让给李某,但并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之后,李某又找来张某与之合伙经营,在经营期间,砖厂发生事故,一名工人受伤且被认定为二级伤残。2013年4月,吕某以投资人决定解散为由,提出注销申请。工商部门遂对该砖厂予以注销。

由于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初,受伤工人将吕某、李某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9万元。

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转让砖厂后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且在注销前没有对原告的工伤费用予以清偿,遂判决吕某与实际投资人李某、张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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