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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伤积极维权 终获法院支持

四川农村日报 2016-03-31 08:08 大字

□本报记者 刘鑫

“太不容易了,我遭受工伤至今已两年,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今年1月21日,来自苍溪县的侯某拿到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其12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看到这一结果,侯某激动万分。作为侯某的委托代理人,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杜伟律师和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白冰璇通过分析侯某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为广大劳动者们讲解了遭遇工伤后的相关法律知识。

侯某于2013年12月进入成都市武侯区某家具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31日,侯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用人单位仅为侯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就不再理睬。在随后的两年里,侯某经历了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程序、认定工伤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待遇赔偿的劳动仲裁程序以及工伤待遇赔偿的一审程序,最终在2016年1月21日获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有上诉的权利,因此侯某的案子还未终结。

“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遭受工伤的风险较大。一旦不慎发生工伤,应及时维权。”杜伟提醒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其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行政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不太清楚具体流程的农民工而言,杜伟还详细补充道,一般书面劳动合同即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予配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需要先通过仲裁方式确认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则可以通过提供工作牌、工作服、社保缴纳记录、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侯某就是因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得不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一仲裁程序,增加了其维权的时间和成本。”白冰璇说。

同时,在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劳动者未参与工伤保险,则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的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首先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劳动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因此在受伤治疗期间,劳动者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票据。同时劳动者在主张伤残待遇时需要提供本人月工资证据。建议劳动者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习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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