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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广元女孩遭未成年人奸杀

天府早报 2014-09-22 17:10 大字

女孩在一处枣林遇害,此前她一家在山西做生意

17岁嫌犯事后在其父劝说陪同下自首

刘娇

1993年11月出生2009年到山西帮家人料理杂事

家人

在山西榆次务工近20年目前做装修施工生意

嫌犯

张某男,17岁,陕西籍外来打工人员

昨日,山西晋中公安通报了21岁女子在枣林遭奸杀事件。目前,17岁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自首,正被看守羁押。而该案中的受害女子为四川广元人,其父昨日上午在网上发出求助信,信中控诉歹徒手段极其残忍。

失联

女儿几公里外接工人 突然消失

昨日微博上一篇父亲的求助信被网友广泛转发,文中称:“本人刘兵,籍贯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我的女儿刘娇在光天化日下被歹徒强奸并残忍地打死……”昨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刘娇的父亲刘兵取得联系,对方声音低沉,情绪低落。刘兵说,自案发后,全家人都停下了手中的活儿,“所有人都崩溃了,包括我。”

刘兵介绍,自己一家人来山西榆次务工已近20年,目前在当地做装修施工生意,“女儿在2009年过来,帮着料理一下杂事,平时接送一下工人,也是材料采购员,还管手头的现金、出纳。”刘兵说,女儿的遇害,无异于砍掉了自己的左膀右臂,“那么听话、那么乖、那么能干的女儿啊,我们全家的生意都靠她打理到在。”

刘兵称,9月15日下午,刘娇开着车出门,按照计划要去王湖村接下班的工人。“我们住的地方隔那里只有几公里,那天也只有一个工人在工地上,结果工人下班了,说没看到我女儿,喊我过去接一下。”刘兵说,晚上7点过,自己开车过去,才发现女儿的车停在小区内,人不见了踪影,“打电话直接是关机了,我当时就预感不好。”

找到

民警告知“出大事了” 枣林遇害

刘兵扔下电话,找来小区内的朋友,调取了小区的监控视频,“5点12分进了小区,停好车,5点17分走出了小区,然后就没有再回来。”刘兵在朋友的劝说下立即报警,警方则让他赶紧到榆次公安分局郭家堡派出所说明情况。“他们没有直接说遇害了,一个民警给我说‘出大事儿了\’,他说你是一个男人,想哭就先哭一场嘛,但是你是一个男人,要有思想准备,要做一个男人该做的事。”在与记者对话时,刘兵说到此处时,声音哽咽了许久,“当时我没有一滴眼泪,整个人都懵了。第二天下午,在殡仪馆才看到女儿的遗体,那个场景,惨不忍睹……”

刘兵说,女儿是在9月15日下午5时后遇害,遇害地点在山西省榆次王湖村一处枣林,“残暴无比的暴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强奸并活活打死。”

发帖

歹徒手段极其残忍 必须严惩

20日下午,刘兵的侄女帮他在网上发帖。“凶徒的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我女儿现在连男朋友都没有谈过。”

刘兵称,女儿先是被强奸,“凶手事后变本加厉,丧心病狂将其活活打死。”

刘兵说,凶手所用手段极其残忍,“歹徒用重物将我女儿的头部、脸部砸烂,牙齿也打掉几颗,现场真是血肉模糊,但这还不是最残忍的,最惨绝人寰的是歹徒为了将我的女儿置于死地,竟然找来两根木棍,硬生生地将其插入我女儿的喉咙导致我女儿喉管破裂以致死亡。发现我女儿时,胸口全都是血。”对于这样的一幕,刘兵表示自己每次一想到几乎都要昏厥过去,“只能极力控制自己的悲痛,才能描述当时的情况。”

刘兵表示,发出这个帖子,旨在引起媒体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来谴责暴徒的冷血与残暴,也让全社会的父母们,特别是女孩的父母们加强防范意识,“希望不再有我女儿这样的悲剧发生,同时也希望从快从严,维护法律尊严,我坚信凶手必须、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昨日上午,网帖被转载到微博,得到诸多“大V”转发,许多网友谴责凶手“没有人性”,要求严惩凶手。

■对话父亲

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

记者:最近两天情况怎么样?

刘兵:工作上面完全是瘫痪状态,但是我们的工人都没有抱怨,可能他们知道我们都不好过。

记者:对方是一个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你知道这个情况吗?

刘兵:我们也是从警方那里了解到,凶手是陕西汉中人。关于他的年龄,警方会依法认定,但是不管他年龄好大,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他就应该得到严惩。

记者:凶手最终报警投案,你认为这是自首吗?

刘兵:我不认为这是自首,如果他有悔意,就不会在做那事(强奸)之后还残忍地杀害我的女儿,还这样残忍;如果他有悔意,他就该当场自首,不应该那么镇定地回家……就算是投案自首,这样残忍的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法律的原谅,我们相信法院会看到案件的全部情节,公正判决。我们现在就希望从快、从严,公正判决。

记者:现在他本人或者家人对你们表示过歉意吗?

刘兵:我们没有见到他本人,他的家人也没露过面,没有给我们说一声对不起。

■警方通报

被害人摘枣嫌犯遂起强奸之心

在微博热议当中,当地警方在微博中称,该案已破,案情也在此前公布。9月18日,山西榆次警方发布通报称:榆次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强奸杀人案。

通报说,9月15日20时02分,榆次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市局110指令,郭家堡乡王湖村经济适用房对面地里有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查明:9月15日17时许,在王湖村经济适用房北面200米的一片枣树地里,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7岁,陕西籍外来打工人员)遇到正在摘枣的被害人刘某(女,21岁,四川籍外来打工人员),遂起强奸之心,在实施强奸后,张某怕刘某报警,便用砖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并用裤子勒刘某脖子,导致其死亡。张某回到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他父亲,后在该父劝说下报警投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平遥县看守所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致电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警中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称:“犯罪嫌疑人是在其父亲的带领下投案自首,现在已被榆次分局刑事拘留,案情以‘晋中公安便民服务在线\’为准,目前此案尚无最新的进展情况。”

关于“木棍插入喉咙”的情节,记者询问为何警方通报中未说明,这位民警确认有这个情节,网上并未公布所有的受害者受伤害的细节,由于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更多的细节不便透露。

■最新进展

广元妇联提供法律援助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广元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广元市妇联将为刘娇的家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律师说法

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或从轻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兴圣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首先是构成了强奸罪;其次,要根据他的作案动机来进行定性,“如果他是主观故意想打死刘娇,致刘娇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由高到低,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不是想把人打死,却导致刘娇死亡,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由低到高,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再到死刑。”

曾兴圣进一步解释:“动机的确认,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外,还要对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力度、作案工具等进行衡量。”

曾兴圣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兵供图)■天府早报记者吴忧实习生王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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