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规范自治区本级国土资产管理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实习生/方江灵)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着力建立健全产权明晰、规划统筹、处置规范、利用高效、监管有效、动态更新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体系,统筹兼顾自治区本级与市、县以及区直单位的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知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开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权属。每年12月31日前将单位名录及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含矢量数据)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土地权属纠纷与侵权问题处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土地的行为。
各市、县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修改时,要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规划情况说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规划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要严格产业项目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处置审批管理,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余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0年上限。
要创新“置换收储”模式,创新“自治区市县合作收储”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可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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