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审被判死缓上诉 二审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吴琪)昨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刘某进抢劫致人死亡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刘某进的死缓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中)担任审判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1999年12月7日,刘某进伙同刘某能(已判刑)以雇车为由,分别骗乘被害人黄某、韦某森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巴里山。刘某能搭乘韦某森的摩托车,途中持塑料手枪击打韦某森面部致其重伤后劫走摩托车。刘某进搭乘黄某的摩托车,途中持匕首捅刺黄某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黄某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20年11月,刘某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9月28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进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刘某进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组织检、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争议焦点等进行查明、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讯问,检察员茅仲华发表出庭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后,自治区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刘某进的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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