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中缝:送达公告
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来仲案字第6号裁决书。裁决要点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签订的《来宾港兴宾港区奇山作业区码头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来宾港兴宾港区奇山作业区码头油罐区基础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二、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34390.4元及逾期利息121898.99元(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其中未付工程款5134390.4元的利息从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为121898.99元。2021年4月26日起的利息按实际拖欠工程款为基数,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5134390.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建的来宾港兴宾港区奇山作业区码头综合办公楼主体毛坯工程及来宾市兴宾区奇山港码头油罐区基础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26001元(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广西中钻达国际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并直接给付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裁决书上的义务,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来宾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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