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月津贴下限从100元提升至250元
便民公告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发布通知,对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据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6~10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次调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也获得加强。《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此次调整前,我区的高温津贴标准(2011年的标准),是根据201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31842元制定的,下限是100元/月,距今已10年。202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达到86111元,较2010年增长了170%。
调整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适当调整我区高温津贴,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保障用人单位夏季的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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