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9月1日起实施 网售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检疫证书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张文卉实习生黄妙)9月1日起,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增加了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并明确将对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等。
《条例》规定,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否则将予以处罚。据悉,林木种苗包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叶、芽。
近年来,外来生物入侵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以及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危害,某些物种一旦被人为地引入新的环境,就有可能无节制地繁衍生息,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或因不适应新环境逐渐消失,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为此,《条例》在“品种选育和审定”章节中明确,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却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都将予以处罚。
据介绍,广西林木种质资源非常丰富,野生维管植物达9168种,排在全国第三位,年产苗木10亿株以上、良种种子4万多公斤。《条例》实施后,有利于规范林木种苗市场,保护林木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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