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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呵护“少年的你”

广西日报 2021-06-16 07:18 大字

本报记者刘莉

当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法律援助?记者采访了广西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慧和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思麒。

根据去年生效并实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规定,开展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案件类型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黄慧介绍,广西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的案件(包含咨询、代理、辩护)有二三十件。这些案件大部分涉及学生欺凌、打架伤害、诸如碰撞发生的摔倒意外伤害,另外就是未成年人涉嫌的刑事犯罪。

当青少年受到侵害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如何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宋思麒介绍,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证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黄慧谈到,根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规定,开展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例如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等;开展未成年法律援助工作有基本要求,如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团队。

宋思麒谈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对于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应当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开展,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加入到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当中,加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多维度的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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