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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怂恿他人跳桥被行拘”具有警示价值

新安晚报 2021-06-02 09:44 大字

见到有人要跳桥,路过男子不但见死不救还怂恿对方跳下去,最终,这名冷漠的看客被行政拘留10天。据报道,近日,广西百色一名年轻男子酒后想不开,站在一大桥护栏外想要轻生。一名路过的男子覃某不断用言语刺激年轻男子,年轻男子听后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劝阻,纵身便跳入河中。所幸民警及时下河施救,年轻男子并无大碍。

对一些人来说,总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之后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便会出现一些很违和的举动,此次的覃某便是如此。对于这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很多人都是进行道德谴责、道德鞭笞,之后则一笑而过,事情也算是“告一段落”。也因为没有任何震慑,所以一些人的道德素养、言行举止,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的改变。

但此次不一样,这名怂恿他人跳桥的男子,直接被行政拘留10天。这意味着,这样的事件已经从道德的范畴延伸到法律的范畴了。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中,都有“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只不过,在具体的条文中,其并没有明确将“起哄怂恿他人自杀”纳入。但是,法律本身也是具备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这也是法律的重要内涵之一。当一件事情引发很多人的反感与不适时,法律的兜底便应被提上日程。

此次这名男子的行为就是“主观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但还是希望这种后果发生。这样的做法,应该属于相关法律条款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同样的,该男子也是有违法动机的,那就是满足不正常取乐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最终警方将该男子拘留10天,便是因为他的行为的确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从各方的呈现来看,类似的处罚还是比较少的,如今,广西的这一案例,对震慑一些人的瞎起哄行为而言,具备很好的示范价值。在一些极端事件中,怂恿者的言论,可能会带来无可挽回的恶劣后果。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等到出事了再来预防。为了拯救“冷漠的看客”,的确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而此次广西的做法,就是可取之法。□南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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