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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每天不同时段电价有所不同

梧州日报 2021-05-25 06: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艳虹 通讯员 黄子照)5月20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从6月1日起,包括梧州市在内的广西区内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电力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负荷峰谷差逐年加大。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该方案规定,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并适时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已享受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特殊电价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段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趸售(网间)电量不执行本方案。

根据该方案,每天的用电峰平谷时段各为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9时至12时、18时至23时;平段为7时至9时、12时至18时;低谷时段为0时至7时、23时至24时。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调21%。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方案试行期为今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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