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怎么就成了履历“污点”?
□肖明君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此事引发社会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5月17日《工人日报》)
“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这句话什么意思?通俗一点说,就是因为劳动纠纷投诉过“老东家”的人,不能录用!很明显,这样的企业只能接受逆来顺受的员工,不喜欢那些总是把“不服”俩字写在脸上的员工,尤其是因为产生劳动纠纷,而动辄投诉单位的,这样的人不仅不是理想中的好员工,而且视其为履历上的“污点”,对于这样的人,直接对其职业生涯“判死刑”。对于这种人,就得让他无处可去,让他得不到下一个饭碗。
对于这家企业的做法,有两个问题想不明白,一个是,谁给了企业对于求职人员以往的合法举动挑挑拣拣的底气?而且还堂而皇之写进公开的招聘启事中,这是什么样的企业文化涵养出来的无法无天的“霸道逻辑”?法律程序中设置劳动仲裁,是解决雇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的一个有效方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被法律承认的合法环节,而且劳动仲裁做出的裁决更是法律公断,一个企业用自己的“用人权”对员工的劳动投诉权利和法律程序进行间接干涉,这算什么行为?再者,员工出于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向仲裁机构寻求法律救济,这样合情合理的事情,怎么到了某些企业眼里,就成了不能容忍的越轨之举,这些员工就成了不可接受的“刺儿头”?说起来,还是企业习惯了一手遮天,而失去了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这样的企业可能不止一家,只不过并不是所有招聘单位都会把露骨的条款写进招聘启事里,而是更多埋在骨子里。可以说,“拒绝招聘有劳动维权前科的人”这种想法,是一个企业对于劳动市场赤裸裸的侵害,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反制这样的企业,则是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就业环境的必要之举。
第二个不明白的问题是,一家企业不想聘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这只是一种放出风来唬人的条款呢?还是企业确实能“摸底”某位应聘人员有过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案底”?如果是后者,那事情就有点大了,这时候禁不住要问一问:这样的信息是怎么流出来的?企业究竟是跟谁“通气”才能了解到劳动者的仲裁信息?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取非本单位职工,且与本单位无关的劳动仲裁资料”。所以,在法律上,急需要进行补漏,不能任由一些心思复杂的企业对求职人员的信息任意调取,随性进行“背景调查”。
随着舆论的发酵,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了道歉声明,但这只是舆论的胜利,而不是法律和规范的胜利。对于这样的企业,不能只是自行在字面上抹除某些挑战公理的条款就拉倒了,也不是发个道歉声明就万事大吉了,后续的惩戒必须跟上,否则,违法行为就会受到鼓励。而且,让类似行为得到遏制,是维护打捞社会正义,为每一位劳动者撑腰的托举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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