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超标车过渡期拟设3年 禁止乱停乱充电
■本报记者彭媛媛
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成为很多市民出行主要交通工具。为了更好规范和保障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安全、消除充电安全隐患等,广西拟对2013年8月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拟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
据统计,广西近三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达2369人,占全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五分之一。而南宁市近三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达656人,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因骑车人不戴头盔而出现不应有的死亡人数的比例较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推广骑行电动自行车戴头盔。
为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同时,立法借鉴外省市经验,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
?乱停乱放乱拉电线充电等将被禁止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由于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乱停乱放普遍存在,私拉、乱拉电线充电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拟将下列行为列入禁止实施范围: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插座为蓄电池充电;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在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为蓄电池充电等。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拟设三年过渡期
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俗称超标车),如何设置使用期?这个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热点。
此次重修立法过程结合广西实际,《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已经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尽快淘汰报废不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维护群众的利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补贴等方式,引导所有人置换和提前报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
?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实行总量调控
《征求意见稿》还拟对共享车辆使用与停放设置相关规定内容。其中,增加了对电子商务渠道销售车辆、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拟明确规定租用人在驾驶、停放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确定负责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的管理部门,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由汽油发动机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
■温馨提醒
各界人士可在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530022)
电子邮箱:sftlfyc@sft.gxzf.gov.cn
联系电话:0771-577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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