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设立镇和街道标准 “撤乡改镇”有条件 原则上“撤多设少”
今报南宁讯(记者罗暘)3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以下简称《镇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街道标准》)已于近日由自治区政府印发实施。两份文件对我区范围内拟设置镇和街道的区域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强调设置镇和街道应“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上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
乡能否随意“撤乡改镇”,城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多设几个街道?“撤乡设镇”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于这些问题,此次发布的两份文件都进行了明确。
《镇标准》提出,拟设镇区域要在人口和面积、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等。这些条件都是设置镇的“硬杠杠”,只有在乡与乡、乡与镇合并设镇的,边境地区、重要工矿区、重点产业区、特色旅游区、省际边界区以及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地区确有必要设镇的,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立镇由地方政府制定方案逐级申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街道标准》也明确了设立街道的人口和面积、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应达到的条件。如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设立街道由设区市政府审批,但涉及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需事先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政府批准。
《镇标准》和《街道标准》均强调,设置镇和街道应“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上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可以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设镇。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且要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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