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果 河北广西两“摧花恶魔”同一天被执行死;刑临刑前一个被近亲属拒见,一个拒见近亲属
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死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均依法通知二人可以申请会见近亲属,但王书金的近亲属拒绝会见,杨光毅则拒绝会见近亲属。
【犯罪事实】王书金作案4次,强奸4人杀死3人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
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复核意见】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最高法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法依法核准河北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疑罪从无】王书金主动供述的另2起案件未获认定
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为什么法院审理只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最高法表示,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实施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侦查机关依职权进行侦查后,只认定了王书金的4起强奸、杀人作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依职权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4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法提起公诉。经邯郸中院、河北高院两次一审、二审,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王书金的4起犯罪事实,并经本院复核予以确认。关于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经侦查机关核查和检察机关审查,均认为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对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案两凶】王书金自称聂树斌案真凶,不构成立功
针对王书金曾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最高法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5年10月,被告人王书金因涉嫌杀害张某乙被广平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因形迹可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传唤进行询问,在多次报假姓名和假户籍地址均被揭穿的情况下,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户籍地址,承认曾在本村杀人作案而外逃多年。经讯问,王书金主动交代自己实施了6起强奸、杀人作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王书金具有自首情节。
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书金主动供述其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作案(聂树斌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对此,最高法表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于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立功既于法无据,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证属实,也只能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同时犯罪分子应当对查证属实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王书金供述其本人实施的多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无论是否经查证属实,均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立功的情形。
【法院判决】凶手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审死刑
杨光毅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钦州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第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光毅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最高法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审查期间,被害人的母亲向最高法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法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广西高院经依法再审,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复核意见】罪行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
最高法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为发泄私欲,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强行劫持同村幼女杨某某至山上,使用残忍的暴
力手段
实施
奸淫,
致杨某
某死亡。
杨光毅的犯
罪动机卑劣,
犯罪手段特别
残忍,犯罪情节
特别恶劣,危害后
果特别严重,主观恶
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案发后,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综合考虑杨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杨光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线,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广西高院再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
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钦州中院对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执行死刑,彰显了国家法律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以贯之的严惩立场。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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