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和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继续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
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精神,2020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区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并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目前,自治区和市县三级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为确保自治区和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前正常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和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继续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前,自治区和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继续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已加挂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自治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负有向申请人宣传、解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的义务,并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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