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违法所得依然帮忙转账取款
本报讯(袁福林记者刘晏男)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冯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宝马车,从广西百色市到达贵州兴义市。林某某将吴某、温某等人的银行卡拿给被告人冯某,让其转账、取款。冯某在明知银行卡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戴上口罩、帽子和手套,骑自行车到兴义市的多个银行进行转账、取款,金额共计11.7万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明知银行卡是他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多次采取戴口罩、帽子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取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他人转账、取款超过10万元,属情节严重情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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