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
全区各转供电主体:2018年以来,国家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多次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释放改革红利。我区高度重视转供电环节乱加价的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取得良好成效。为防止转供电环节乱加价现象死灰复燃,进一步巩固国家及自治区降本增效工作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一)2018年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分3次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分别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5.15分;自2018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95分;自2018年7月1日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再降低0.08分。(二)2019年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分2次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分别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82分;自2019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4.55分。下调后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销售电价为0.6620元/千瓦时,1-10千伏的销售电价为0.6478元/千瓦时,35千伏的销售电价为0.6328元/千瓦时。
(三)2020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部署,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严格贯彻落实降电价政策
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即转供电主体按照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金额据实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建议但不局限于如下分摊方式:
(一)执行单一制电价的转供电。某个终端用户电费=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电度电价×分表电量×(1+当月公摊系数);当月公摊系数=(总表电量-各分表电量之和)/各分表电量之和。
(二)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转供电。某个终端用户电费=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电度电价×分表电量×(1+当月公摊系数)+分摊的基本电费;当月公摊系数=(总表电量-各分表电量之和)/各分表电量之和;基本电费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电户自行协商,可按分表电量、用电容量、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目录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据此,要求全区各地所有转供电主体尽快自查自纠,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截留政府降低电价红利,及时清理规范,多收电费要应退尽退,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加大转供电价格整治力度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知晓政策;加强部门协同,认真处理12315等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违规问题线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査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降低电价政策宣传和解读;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并将本告知书通过微信公众号、上门送达、短信提醒等方式告知各自网区内的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经营场所张贴告知书,及时将供电服务热线95598等收集到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问题线索转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供电企业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及时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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