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破解执行难 来自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的调查
执行裁判庭法官开庭。 执行裁判法官到案件现场调查。
本报记者廖志荣通讯员梁慧茹超
核心提示:
公与平者,国之基址。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判决能否执行到位,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作为全国试点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5年8月成立了执行裁判庭。五年来,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以助力解决执行难为工作导向,全面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以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1让制度创新的种子在“试验田”茁壮成长
“原本以为房子没了,辛辛苦苦攒了几十年的积蓄打了水漂。”眼看房子即将被拍卖,王某的心情跌入谷底。
十年前,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也在该房屋居住了将近十年。该套房屋是王某的唯一住房,一家四口都住在里面。由于该公司的原因,房屋一直未能过户到王某名下。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40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在诉讼期间,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包括王某的商品房在内房屋所有权。因该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欠款,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作为购房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感谢高院执行裁判庭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全家人感到特别高兴!”王某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以往,沿用的是审执合一模式。实践表明,执行权如此配置不尽合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均集中于执行部门,相互制约监督不够。
“审执分离”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自治区高院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自治区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审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多办案、办好案、快办案,公正、及时、规范、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与时俱进开展创新探索,先行先试挺立潮头,这是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工作的鲜明特点和重要经验。
作为“审执分离”试点,探寻症结根源,寻找解决途径,进行制度创新,毋庸置疑是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当仁不让的使命和重任。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贯彻“审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研究“审执分离”改革配套制度,促进执行规范化,高质量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该庭紧紧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牛鼻子”,理顺立案、裁判、执行等多部门关系,在程序与实体处理、适用法律等做了较全面的规范,先后于2017年、2019年制定并向全区下发了《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指引(一)》《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指引(二)》《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规定,实现了执行裁判案件审理的有章可循。
改革不停顿,该庭再接再厉,拿出更多首创性、引领性的改革举措。“执转破”案件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为此,该庭积极与执行部门、立案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学习与调研,总结全国有益经验,研究工作流程,与执行部门及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深入交流。2018年,共同研讨出台《自治区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为“执转破”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执转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审执分离’是司法改革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以执行异议之诉为代表的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对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是执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法学博士韦伟强告诉记者。
该庭在“试验田”里播下良种,精心耕耘,精心管护,至今已有多项制度创新成果被复制推广到全区。一粒粒制度创新的种子在这片生机勃勃的“试验田”中茁壮成长。
2让中小企业“涅槃重生”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之中,中小企业占相当比例。问题所指,司法所向。如何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成为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工作的重点。五年来,该庭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持续推进改革举措落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精准的司法服务。
“幸亏高院及时化解了纠纷,缓解了资金压力,否则我们公司必将面临破产的风险!”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吁了一口气。2019年底,广西某知名物业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自治区高院保全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称自治区高院所查封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属于原告与其他业主共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涉及该物业公司的案件达几百件。在起诉的同时,该物业公司的员工还到高院大门聚众闹访。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该庭全体法官对该系列案迅速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方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在全庭法官的努力下和其他部门的配合下,该系列案以当事人的自愿撤诉得到圆满解决。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中小企业,该庭也积极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好“执转破”案件,结合企业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企业债务人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如果发现企业债务人具有救治的价值,则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于不具备救治价值的企业债务人,则将“僵尸企业”及时清退出市场。
寒冬中爬坡过坎的某氟化盐公司,真切地感受到了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安商”“暖商”的诚意。这是一个2003年由氟化盐厂改制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原有职工400多人,企业固定资产近亿元,年工业产值达3亿元。因拖欠巨额债务,氟化盐公司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冻结。雪上加霜的是,2010年6月,该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百色市中级法院查封财产而停产。由于该氟化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但在公司财产变现时,经三次拍卖均无法变现。由此,该“执转破”案件陷入了僵局。
“企业生了病,我们不但要竭尽全力医治,还要切实治好,落实落细司法服务措施,才能提振发展信心。”该庭周家开、韦志勇两位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让企业有足够时间寻找新的投资者,进而走出困境。
功夫不负有心人。破产管理人在一次招商活动中引进某科技有限公司前来实地考察,并且与该科技公司签了购买协议书,以1437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了该氟化盐公司的破产财产。氟化盐公司法定代表人喜上眉梢:“我们对发展有了更足的信心。”
3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
“我们以前是‘专科医生’,现在必须当‘全科医生’。”法官曾亦桦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如曾亦桦一般,该庭的法官都是从不同的审判领域转战而来。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众多法律,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极为棘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要求法官掌握的法学知识尽可能广泛、扎实,才能在面对不同领域的案件时应付裕如。为此,该庭法官作出了不懈努力和探索。
刚开始成立的执行裁判庭,只有3名员额法官和1名书记员。随着庭室功能职责的逐渐明晰及审理的执行裁判类型案件逐年递增,配备的人员也逐渐增多。目前,该庭共4名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4名员额法官均入选“广西审判业务专家”,初步实现了审判队伍的精英化、专业化。
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说,法律人“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安有不善者?”该庭法官深刻洞察社会生活,把法律准确运用到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中,为沈家本的名言写下了生动的注脚。记者和他们攀谈,感受深切的是“人民至上”的情怀,是谦逊博学的素养,是排头兵、先行者的担当,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坚定信心。
数据无言,却最有说服力。
近几年来,该庭受理的执行裁判类型案件特别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剧增。2017年受理190件,2018年增长到267件,2019年达到315件,2020年1月1日至今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49件。尽管办案压力逐年增大,但是该庭法官迎难而上,近三年来,该庭的办案绩效位居全院前列。该庭不仅坚持“快办案”,而且还坚持“办好案”,所办理的案件中无当事人聚众闹访,服判息诉率高。
在该庭迄今所办1236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247件案件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占案件总量约20%。两成的异议支持率说明了执行标的的权利表象与权利的客观归属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执行行为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该庭在结合执行异议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实质审查纠正了执行行为不适当的情形。同时逐步压缩审限,一、二审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均不超过60天。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裁判类型案件的审理,客观上起到规范监督和规范执行行为、助力解决“执行难”的作用。2019年,广西基本解决执行难顺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验收。
改革仍在深入,改变仍在继续。
奏响司法改革强音,这是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当好“审执分离”改革尖兵的职责所在。勇担新使命,改革再出发。“民之所望,改革所向。我们将进一步持续深化‘审执分离’体制机制创新,塑造更为专业化的审判格局,奋力创造新时代新业绩。”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如是说。
(本文图片由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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