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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伪造印章行骗 两人合谋诈骗他人逾40万元

西江都市报 2020-11-15 06:35 大字

本报讯 两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合谋以帮助投标某林地经营权为由,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公司印章的方法骗取他人40.76万元,并占为己有。近日,经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1月许,陆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钱某,在得知钱某急于想投标广西某林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鬼迷心窍的陆某便打起钱某的主意,声称可以帮助钱某拿到投标林地的经营权。出于对陆某的信任,钱某在同月25日按陆某的要求,向陆某支付了20万元到其指定账户。随后,陆某又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了钱某6万元现金。2019年6月许,陆某又虚构事实,称可以帮助钱某投标广西某林业一块林地的经营权为由,在同月24日骗钱某向其转账14.76万元到指定账户。最终,陆某把骗取到的钱共计40.76万元,用于偿还其的个人债务。

在陆某对钱某实施诈骗行为期间,为进一步取得钱某的信任,陆某还指使其朋友潘某伪造一个广西某林业公司合同的专用章,用于伪造投标书定金收条欺骗钱某。潘某按照陆某的要求,到本市某刻章店铺私刻了一枚广西某林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使用此假章先后伪造了第二张投标书定金收条给钱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某的人民币共40760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潘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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