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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处理程序》明年起实施 机动车带“黑尾巴”上路将被依法处理

南宁晚报 2020-11-12 18: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黎兆齐)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处理程序》(以下简称《处理程序》),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按照自治区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处理程序》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将被依法处理。

据悉,《处理程序》共分为三部分,明确了处理对象、规范处理流程以及相关检测技术要求。根据遥感检测(包括冒黑烟抓拍)和监督抽测两种不同手段分别明确处理对象。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为依据,判断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规范处理流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证据审核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流程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证据的获取、移交、审核、处理分别作出了规范,并针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采取投诉的情况提供了渠道。

此外,《处理程序》明确了遥感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现场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通过遥感检测抓拍的违法机动车图像的技术要求。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子证据的交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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