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南宁讯(记者/康安)10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全文共7章40条,是我区第一部专门针对内部审计工作制定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我区地方内部审计立法的空白。其核心内容有五大亮点。
科学界定了内部审计的概念。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主体、内容以及审计方式、审计目的。
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充分赋予了内部审计职权。在第三章中赋予内部审计机构的13项职责既涉及宏观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又涉及微观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既包括运行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又包括风险管理情况审计。14项权限则保障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需要。这些条款反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
明确了结果运用机制。明确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加强了责任追究。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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