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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职务之便高利转贷埋“祸根”

山东商报 2020-09-13 09:18 大字

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终归是党纪国法所难容忍的。一方面需要强化纪律约束。从本质上而言,高利转贷本质是腐败的一个变种。这不仅需要强化相关知识的警示教育,也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另一方面也须加强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

从银行贷款300万元,转手借给他人就能获利100多万元。半月谈记者近期采访发现,高利转贷罪,这个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罪名,近年来不断出现在落马干部的贪腐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业带来的良好信贷资质或领导岗位形成的便利,从银行贷款转手以数倍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谋取暴利。(9月12日半月谈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高利转贷本就是违法行为,而公职人员参与其中危害更甚。

诚如有的落马官员表示,“投资了50万,获取的利息就有30万。自己在关系单位搞理财,实际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而据报道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中梳理证实,近年来,广西、宁夏、浙江、云南等多地都出现了领导干部高利转贷被判刑的案件。于此,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不能小觑。

不必讳言,对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公职人员而言,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更大因素是其在领导岗位上借助公权力形成的影响。毕竟,对普通民众来说,这是一件门槛很高的事情。也正如媒体报道,由于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编造虚假房屋装修合同或购房合同就成为不少领导干部从银行贷款时的“信贷资金用途”。

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终归是党纪国法所难容忍的。一方面需要强化纪律约束。从本质上而言,高利转贷本质是腐败的一个变种。这不仅需要强化相关知识的警示教育,也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如,让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经营风险高的企业得到贷款,就是对金融秩序的直接戕害,对此亟须强化权力的监督约束。

另一方面须加强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专家就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履行责任,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事实上,上述确有必要,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公职人员的金融行为,更可以净化金融秩序,更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保护。

从公职人员自身来讲,也应该增强自律,尤其是应增强守法自觉性。比如,有的公职人员直到庭审阶段仍然辩称自己从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是一种理财,是对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不属于犯罪。这显然是不畏法的表现。所以,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当自觉懂法、知法、畏法,而对于其家属来讲同样不能忽视对相关金融知识的学习,谨防不懂法不畏法埋下“祸根”。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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