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无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芳律师在分析该案时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赵某彬、钟某培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体方面构成要件。
李芳表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该罪属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
赵某彬、钟某培明知咳特灵、去痛片、扑尔敏等是药品,依然将其研磨成粉状混入凉茶中,并以“喉痛茶”“牙痛茶”“感冒茶”“止咳茶”销售,属于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生产、销售的行为,说明两人在主观有添加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这种行为。法院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两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无论是事实依据或者法理依据都很客观充分。
(顾艳伟 项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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