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
本报南宁讯(记者/陈静)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提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效率。
《办法》明确,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申请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条件说明材料,家畜来源证明复印件,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材料。《办法》还明确了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另外,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1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一定数量的;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均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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