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政策小知识(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在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拟建地块四邻村民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协调,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协调。
村民委员会在对乡村建设签署意见前,应当将乡村建设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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