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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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结合我区实际,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验收标准已修订或更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结果,今后我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参照《管理规定》,原《暂行规定》已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进行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住宅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验收和质量保修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分户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非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是检验批验收的补充,不代替检验批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内容。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九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
(三)墙面和顶棚面层施工质量;
(四)地面面层施工质量;
(五)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细部工程施工质量;
(九)其他。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分户验收的依据、内容、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程序、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验收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
(二)审定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分户验收前准备。对于非全装修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
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绘制水电布线图,可不在实体表面标识水电布线位置,空间尺寸的测量应在全装修施工前进行。
(四)现场检查。分户验收组应当按方案进行验收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对验收过程中抽查到的不合格部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分户验收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填写表格。工程所有各户住宅均验收合格后,分户验收组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按单位工程出具《单位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将《汇总表》作为书面通知的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汇总表》《验收表》在竣工验收时应全数检查,竣工验收组应当按竣工验收方案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验收表》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表格包括的内容为分户验收的基本内容,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分户验收的表格及验收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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