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时限延长 针对相关企业的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12月底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7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境内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政策,截止期限从6月30日延长至12月底。
今年3月,我区出台政策,减免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用。其中,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目前,上述规定期限已经到期。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延长了上述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时间。其中,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以此比例计算,一个有100人、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为5000元/月的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仅基础养老保险就每月可节省8万元。减免政策延长至12月,该企业可继续节省48万元。如果是一个有1000人、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为5000元且符合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仅基础养老保险就每月可节省40万元。减半征收政策延长至6月30日,仅基础养老保险就将节省80万元社保支出。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该缓缴执行期也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延长暂缓缴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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